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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:2019-11-04
名  称: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行政处罚决定书
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行政处罚决定书

 
行政处罚决定书
 )文罚字〔 2019 〕003
当事人
基本情况
姓名或名称
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
法定代表人
申振华
证件号码
14048119820320401X
国   籍
中国
地    址
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室村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违法事实
及其主要证据
2019年9月3日我局接到三河市扫黄办举报材料转办单,举报我市燕郊开发区悦榕湾3号楼2209室存在《中国农村教育》非法内刊。2019年9月4日10时30分至15时48分,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董志成(R200401839)、刘海军(R280400161)在出示执法证件后,由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现场负责人邢庆斌配合对该场所进行检查,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内堆放《中国农村教育》、《数字化用户》、《中国化工贸易》、《科学咨询》、《好日子》、《中华传奇》等6种期刊,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负责人邢庆斌询问,邢庆斌表示这6种期刊是他们以会员形式收取会费后,向会员邮寄的。执法人员发现其中《中国农村教育》系内部资料性期刊,执法人员要求邢庆斌提供《中国农村教育》等6种期刊的《进货凭证》,邢庆斌表示不能现场提供,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涉嫌违反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该行为不适用“三步式”行政执法程序,执法人员下达了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对这6种期刊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,同时下达了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、《检查(勘验)笔录》、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、《调查询问通知书》,要求该公司负责人到三河市文广旅局接受调查询问,邢庆斌予以签字确认,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。
2019年9月5日,经我局立案后,于当日对北京华夏前言科学研究院申振华进行调查询问,申振华承认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是他公司2018年8月租赁的工作室,并且承认他公司在收取会员费后,由该工作室给会员邮寄期刊。执法人员要求申振华出具《中国农村教育》、《数字化用户》、《中国化工贸易》、《科学咨询》、《好日子》、《中华传奇》等6种期刊的《进货凭证》,申振华表示不能现场提供。2019年9月5日,我局执法人员将《中国农村教育》、《数字化用户》、《中国化工贸易》、《科学咨询》、《好日子》、《中华传奇》分别邮寄至相关杂志社及编辑部请求鉴定,2019年9月13日经相关杂志社及编辑部鉴定,《中国农村教育》、《数字化用户》、
违法事实
及其主要证据
《中国化工贸易》、《科学咨询》、《好日子》、《中华传奇》6种图书系正规出版物。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的行为已经违反了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十五第三款“不得以工本费、会员费、版面费、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,不得刊登广告,不得搞经营性活动;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、年检、办证、办照、评奖、验收、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”的规定,构成了违规销售《中国农村教育》内部资料性期刊的事实。
(证据):
1、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、《检查(勘验)笔录》壹份;
2、对申振华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壹份,证明当事人承认违规销售《中国农村教育》内部资料性期刊的事实。
3、申振华身份证复印件壹份,证明当事人身份;
4、在工作室内发现台账本壹份,证明该公司向会员邮递期刊数量:
5、《中国农村教育》等6种期刊正版证明壹份,证明期刊正版;
6、北京华夏前言科学研究院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《工商营业执照》复印件壹份,证明其资质;
7、现场执法照片壹份,证明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存放《中国农村教育》等6种期刊及第三季台账本并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事实;
8、执法过程录像壹份: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。
处罚依据理由
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,本机关认为北京华夏前言科学研究院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涉嫌违规销售内部资料性期刊的行为,已经违反了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构成了违规销售内部资料性期刊的事实。依据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“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、第十五条规定,编印、发送内部资料的”规定另参照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<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>》第一条第三项“以营利为目的,责令改正、停止违法行为,给予警告,处3万元以下罚款。”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。经过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,当事人违规行为符合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四条应给与“一般行政处罚”的规定。其第二款第三项:“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,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%以上70%以下罚款”规定。
 
处罚内容
给予三河市燕郊悦榕湾3号楼2209工作室警告、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(15000元)整的行政处罚。
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
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 
 
    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2019927
行政执法人员
董志成
刘海军
行政执法证件号码
(R200401839)
(R280400161)
1、当事人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,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。
2、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(银行账号:50670001040015379)缴纳罚款;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3、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4、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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